集团章程[ 发布] 浏览:
摘要:一个测试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

一个测试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经委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教职[2008]25号),结合玉溪烟草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由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玉溪市内外部分职业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特组建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为规范职业教育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教育局的具体指导,由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红塔集团、烟草科研单位、烟草公司、烟草企业、相关农业科技单位、相关职业中学等单位自愿参加的协作、合作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专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经济独立核算不变;在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业务、科研开发、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在师资、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成果、教育信息、产教结合及院校联合办学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是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烟草职业教育品牌,提升烟草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玉溪市烟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尊重、诚信、合作。

第二章 任务及目标

第五条 职教集团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政府主导,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制度化;推动校企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的形成;

(二)按照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要求,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专业与就业衔接、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相统一的专业社会服务运行机制;

(三)统筹集团内职业教育工作,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根据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协调集团成员参与院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指导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促进课程内容改革、开展联合办学,对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模式进行探索;

(四)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校际合作和产学研结合,进行招生、就业、教学、科研、职业资格培训及鉴定、兼职教师选聘等合作,实现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共建产教合一的开放式实训基地;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验、实训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

(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探索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六)以职教集团的名义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推介集团内外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经验,推进管理创新,加强与其它行业职教集团的联系和交流;

(七)维护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八)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职教集团的目标:通过组建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加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在职教集团内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立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 职教集团成员

第七条 职教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的高中职院校、烟草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农业行业协(学)会及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集团。

第九条 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 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的申请书;

(二) 经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职教集团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职教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及对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有权向职教集团理事会提出议案;

(五)对职教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建议修改职教集团章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职教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职教集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职教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职教集团成员退出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职教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职教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职教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均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职教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理事任期3年。

第十七条 职教集团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销职教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及成员;

(三)研究制定职教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职教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发展规划;

(六)研讨制定职教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七)审议通过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八条 职教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职教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决议;

(二)实施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二)主持召开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教集团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设在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三)负责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职教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职教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职教集团建设和发展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立相关委员会。委员会的增设、变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按理事会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职教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四)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职教集团经费同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职教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职教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教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教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职教集团终止议案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职教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职教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职教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

关于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委员会的决定

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成员单位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评估、创新创业就业、招生培训、科技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实现集团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育人、合作发展,根据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研究,决定成立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服务社会工作委员会、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要在人员、经费、工作等方面支持教学工作委员会、服务社会工作委员会、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本单位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各委员会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1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附件2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章程

    附件3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章程

    附件4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5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6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玉溪烟草职教集团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充分发挥玉溪烟草职教集团的平台作用,以及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引领和监督作用,促使集团内各办学主体协同创新,主动适应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为集团内的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玉溪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委员会名称:玉溪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隶属于玉溪烟草职教集团,主要由玉溪烟草职教集团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代表、专家技术人员代表和职业院校的代表组成,是一个以烟草职教集团为依托、以企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和职教专家为主、多方组成的教学指导和运行监督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秉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以“培育技术技能人才”为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玉溪烟草职教集团为平台,以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为抓手,引导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深化合作,协同育人,指导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人的终身教育和全面教育要求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企业及集团内院校相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集团内企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院领导担任专职副主任;设委员若干人,由集团成员单位协商推举,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集团成员单位协商推举,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产生。任期每届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联络机构,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及协调工作。秘书处设在玉溪烟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秘书由秘书处委派。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包括:

(一)指导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指导督促各办学主体建立面向市场、优胜劣汰的专业设置机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集团内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宏观协调机制。

(二)指导完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一方面加强集团内中高职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另一方面加强集团内行业企业的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的沟通。探索对口合作、集团化发展等多形式的衔接方式。探索在集团内建立起各层次职业教育相衔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贯通的职业教育格局。

(三)指导技术技能人才的系统培养。引导集团内的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协同育人,指导各专业开展职业能力分析,明确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规格,开发基于终身教育理念的职业能力标准或职业教育等级标准,制订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起技能人才系统培养体系。

(四)引导建立政行校企的协同育人机制。依托玉溪烟草职教集团平台,促使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协同发展、协同育人,推动集团内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在不断深化合作的基础上,突破机制体制壁垒,改变 “分散、封闭、低效”的现状,释放人才、资源等创新要素的活力,从而提升各办学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反哺于行业企业的发展。

(五)指导建立产业技术进步驱动教学改革机制。引导各办学主体按照科技发展水平和职业资格标准设计课程结构和内容,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引导建立职业院校按照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促使各办学主体充分利用职教集团的平台,推动教学改革,按照企业真实的技术和装备水平设计理论、技术和实训课程;依据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教学空间和课程模块;通过真实案例、真实项目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探究兴趣和职业兴趣。

(六)促使职业院校完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职业院校将工学结合贯穿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学生从入学开始就接受相应的动手和实践课程,并根据培养目标同步深化文化、技术和技能学习与训练,逐步实现就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 

(七)引导集团内各企业单位注重员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引导职业院校发展工学交替、双元制、学徒制、半工半读、远程教育等各种灵活学习方式的职业教育。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和职业院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学徒制或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职业院校实行联合招生(招工)、联合培养。

(八)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使形成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引导职业院校建立内部质量评价制度,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发挥职教集团内行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机构与行业需求的匹配度。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等评价。通过烟草职教集团平台和各种信息渠道,掌握学生的学习、实习、就业与工作状况,及时反馈给职业院校,起到教学监督作用。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年度会议将每年定期召开,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和组织。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如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高职衔接等研讨会,以使教学工作委员会在人才培养中发挥最大效用,更好地提高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的需求的匹配度,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须履行“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二)自觉维护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三)完成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交待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二)具有对专业设置和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的开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合作、中高职衔接等方面的建议权。

(三)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知情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具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玉溪烟草职教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玉溪烟草职教集团

社会服务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社会服务管理,规范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组织和行为,积极发挥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作用,依据《玉溪烟草职教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玉溪烟草职教集团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委员会)是协助统筹协调、全面管理与指导职教集团科研、技术成果转化、长短期培训,对集团科技、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为集团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保障条件并做好服务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由集团内领导、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集团内企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院领导担任专职副主任;设委员若干人,由集团成员单位协商推举,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四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承担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职教集团章程,制定职教集团社会服务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规范;

(二)及时了解集团成员单位科研、生产技术状况,搜集集团成员单位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协调和组织集团成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联合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

(四)协调集团内的培训资源,组织开发培训项目,构筑集团成员单位内企业人员和院校师资培训优质平台,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五)对集团培训情况进行督导,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社会服务委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申请召开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集团成员单位如有提请社会服务委员会审议、评议、审查事项并请求召开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须向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书面申请,并至社会服务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社会服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所做决议方为有效。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社会服务委员会会议时,须请假。

第九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社会服务委员会讨论的议案,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并有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须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参加,召开扩大会议。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负责,其办公室设在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处,秘书负责组织完成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社会服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会服务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玉溪烟草职教集团

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玉溪烟草职教集团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在玉溪烟草职教集团指导下,面向职教集团全体成员,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高质量就业为核心,是玉溪烟草职教集团创新创业就业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议等相关事宜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相关创新创业就业活动,结合集团内职业院校当前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实施创新创业教育、进行创新研究、推广创新成果,进一步开发学校师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就业质量,为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具有创新意识、具备创新技能、掌握创新方法、拥有创新激情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委员会应遵循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按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促进创新创业就业教育工作等方面博采众长,调动和激励各位委员群策群力,为创新创业就业教育工作献计献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企业及集团内院校相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集团内企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院领导担任专职副主任;设委员若干人,由集团成员单位协商推举,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须具有较高技能水平造诣,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承担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集团内职业院校的法令法规和制度,紧紧围绕集团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按照集团内职业院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制定创新创业就业教育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集团内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就业教育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就业教育相关课程的完善,加强师资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体系建设,并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该课程体系建设中,系统进行创新教育,培养创新创业精神;

(三)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为集团内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登记与指导;

(四)开展学生创业意识培训、模拟实训等各类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优秀项目予以推介、扶持,促使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

(五)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供求关系,组织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研,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和学生毕业信息网,组织协调校园人才招聘会,拓宽院校招生与就业渠道,为企业提供所需人才。

(六)协助集团内职业院校完成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调查,为成员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信息。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可享受的如下权利:

(一)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委员会决定的复议权;

(三)对委员会拟审议事项的调查权和有关档案资料的查阅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积极履行委员会职责,严格按规程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参与集团内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就业教育活动,及时给予相关指导及提出建议;

(三)对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严格保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委员会讨论的议案,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并有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负责,其办公室设在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秘书负责组织完成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