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玉溪市少数民族大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玉溪市少数民族大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民宗发〔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资助对象为考入我校的玉溪籍彝族山苏支系、仆拉支系、哈尼族布孔支系、拉祜族、苗族、蒙古族(以下简称“六种人口较少民族”)专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资助方式为:定期定额资助。

  第四条  资助办法。对实行定期定额资助的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其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

  第五条 对考入我校的要求享受定期定额资助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本人须在入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同意后将学生相关材料报市民族宗教局,按户籍关系转由相关县区民族宗教局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民族成份和民族支系进行确认后,再由学校给予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接到举报或反映的,由学校报给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核查确定。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任何处分;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七条 资金拨付、使用与管理。

资金由市民族宗教局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对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于每年11月前按资助中心统一编制的签名名册将除学费和住宿费外的资金及时发放至学生的资助卡;学费和住宿费结合学生当年的实际缴费情况进行代扣,多余的也将于11月份发至学生的资助卡。发放名册复印件签章确认后及时送交市民族宗教局存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接受市民族宗教局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民族宗教局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六种人口较少民族”资助学生的服务和管理。对有下述情形者,暂停或取消资助:

(一)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资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的,次月起停发补助;办理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各种补助,待复学后给予恢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取消资助资格,次月起停发补助;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一切补助,处分到期后视情况给予恢复补助。

学校可将停发或暂停发放结余的资助资金,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同意后,调整用于奖励补助品学兼优的玉溪市其他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市民族宗教局对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定期审计监督。学校积极宣传政策,提高学生知晓率,自觉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资助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生相片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籍贯


家庭地址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及签名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审核意见及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及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意见及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