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生打工。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 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 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个人从事经商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小组),负责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同)负责指导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开展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负责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部门、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3.审核校内各部门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理由、设岗数量、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劳动报酬、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核查实际情况,统一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
4.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
5.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6.以指导、管理、监督者名义,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三方协议。
第十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职责
1.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2.制定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受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并审核报批,组织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对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具体办理勤工助学酬金的报批手续。
5.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先提出申请,经一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录用,录用期限原则上以一个学期为限,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凡应聘者在学期末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一科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2.在校内上岗的学生如要辞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若擅自离岗将按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处理,并停发当月报酬,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3.勤工助学学生应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书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有用工需要的,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批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包括设岗理由、岗位数、岗位职责、工作时数及考核办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逐级上报审批确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统筹兼顾原则,将岗位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 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 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对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应认真审核,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从事服务行业或娱乐行业工作的,如出现有伤风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人格行为的,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予以抵制、拒绝(情况紧急时向110报警),并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二级学勤工助学小组报告,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特殊岗位和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在保证学生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每个工时14元为计酬标准(此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工作考核支付酬金。
2.寒暑假固定岗位满工作量的酬金以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标准,按实际工作考核支付酬金。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月考核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逐级审核批准后,从学校助困资金中列支,由学校计财处直接支付学生银行卡上。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勤工助学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勤工助学小组,对学生勤工助学不得收取管理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学生招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由各用人部门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前将本部门寒暑假及下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设岗理由、岗位数、岗位职责、时数及考核办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逐级上报审批确定。校内临时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时申报审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招聘程序
1.每学期第十九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内审批确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将岗位全院平衡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面向二级学院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布每期勤工助学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劳动时间、报名办法;临时岗位据实发布。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同意,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会同用工单位组织已获审批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面谈,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合格者正式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后上岗履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和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法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