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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含五年一贯制)2017届(含2107届)以后的毕业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第五条  25个边境县(市)是指: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潞西市(已更名为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对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高职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第八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的方式代偿。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申请: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二级学院初步审查。次年3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财务处审查毕业生缴纳学费情况;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毕业生代偿资格,并签署意见。汇总全校毕业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3月30日前将全校毕业生申请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审批结果和注意事项在学校学生资助网主页进行公布。

第十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偿对象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与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能够有机对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