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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玉溪农职院学生处 打印 关闭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全面改革,依照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拟从2011级高职生开始正式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  我院的学分制试行初期实行学年学分制,通过试行,逐步增大选修课程的开设及学生选课的自由度,不断完善选课制。

  第三条  按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的学分和学生必须获得的总学分,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

  第四条 学院允许学生按本人的意愿和社会需求选择专业方向及修读课程。 

  第五条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学生可对修读的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授课教师。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   三年制高职,总学分控制在120~130学分;五年制高职,总学分控制在230~250分。同时试行“弹性”学制。

  第七条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的学生每学期多修1--2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30学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学院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八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规定的课程,延长学习时间需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允许部分学生在修满总学分的70%以上,可申请先就业、创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    三年制高职总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五年制高职总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按专业及专业方向制定各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应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构建课程体系和实践体系。按照“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综合训练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素质拓展教育课”六大模块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实训。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制订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执行。根据需要,教务处将会同教学系适时进行教学计划的修订。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专业基础、基本技能和专业的核心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综合训练课、素质拓展教育课。

  2.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满一定的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根据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的学分,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每学期按限定条件选读(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是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发展和实际需要,扩大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的的课程。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总学分包含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的总学时为:三年制不超过2500学时,五年制不超过5000学时。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70%左右,选修课约占30%左右。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教学周学时控制在22~30学时。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我院课程按下列方法计算学分: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实训)16学时为1学分。

  2.短期实习、社会实践、劳动锻炼、军训等1周为0.5学分。

  3.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按每四周1学分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的各类课程学分应满足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学分绩点按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进行折算。

  1.绩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成 绩

  绩 点

  成 绩

  绩 点

  90~100

  4

  优秀

  4

  80~89

  3

  良好

  3

  70~79

  2

  中等

  2

  60~69

  1

  及格

  1

  60以下

  0

  不及格

  0

  2.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该学期(或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二十条 学期(或学年)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等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必修课,必修课程一律不办理选课,学生按课表上课。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和兴趣爱好进行选修, 学生选修课程必须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选修课程先选专业选修课,后选公共基础课;选课的数量应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应结合个人的学习能力,在导师(由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的专业课教师担任)的指导下,按学期选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前,根据专业方向和自己志趣,选定下学期的专业选修课。在每学期第三周前,选定本学期的公共选修课程。未选课或选课无效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改选,应在课程开出学期的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才能改选。

  第二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不开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25人不开课。因达不到开课人数不能开课的选课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选其它开出的同类课程或者做放弃处理。

  第六章 奖励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参加课外科技文化竞赛获得优胜奖励的,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及发表论文、作品、取得国家专利等科技文化创新成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核计奖励学分。

  第二十七条  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技能竞赛获奖、职业资格证书、学术论文、专利发明,其奖励学分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余项目均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经明确的职业资格鉴定与课程相结合的除鉴定培训课程学分之外,获证学生也可申请奖励学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奖项一次,学生申请奖励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九条  奖励学分具体范围及其标准如下:

  1.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奖励学分

  表1 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科技文化竞赛获奖

  竞赛项目

  获奖级别

  奖励学分值

  核定

  依据

  一等

  二等

  三等

  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职业技能大赛(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

  校级

  1

  0.5

  0.2

  获奖证书或者奖励表彰文件

  市级

  3

  2

  1

  国家级

  8

  6

  4

  体育竞赛(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校级

  0.5

  0.2

  /

  市级

  2

  1

  0.5

  国家级

  4

  3

  2

  2.获得各类技能证书奖励学分

  表2 获得各类技能证书

  类别

  证书名称与等级

  奖励学分

  英语(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高职高专学生应用英语能力考试: PRETCO—A 

  1

  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本科级考试: PRETCO—U

  2

  大学生英语听说能力考试

  1

  计算机(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证书

  3

  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二级证书

  4

  云南省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1

  普通话(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国家普通话考试:一级

  3

  国家普通话考试:二级甲等

  2

  国家普通话考试:二级乙等

  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

   

  初级

  1

  中级

  2

  高级

  3

  驾驶证(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2

  3.取得科技文化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表3 取得科技文化创新成果

  创新项目

  奖励学分

  发表学术论文(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

   

  中文核心期刊

  6学分/篇

  一般公开刊物

  3学分/篇

  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2学分/篇(幅)

  获得国家专利(专业相关的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专业无关的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发明专利

  6学分/项

  实用新型专利

  4学分/项

  外观设计专利

  2学分/项

  第七章    成绩考核及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但可有二次补考机会,二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但要交纳一定的课程重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没有补考机会,只能重新选修。

  第三十三条   第一学年平均绩点在3个绩点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学习费用按照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费用标准计算。

  第三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转专业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的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级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