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热情度,强化其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学院团委学生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原则
(—)违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适度。
(二)学生会的奖惩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坚持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学生会办公室的考核和主席团意见相结合。
(三)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不称职的成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执行分工
学生会办公室具体主管团委学生会的日常纪检和考勤,组织部负责对团委学生会干部的日常考核、组织评优和处罚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和不称职的干部向主席团提交处分意见。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包括总则、奖励、处罚和附则四部分,适用于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所有成员和各团支部。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个人奖:推荐为校团委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团员、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院级优秀团员、院级优秀团干。
(二)集体奖: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优秀团支部。
(三)获个人奖和集体奖的成员可在年终个人测评中按照相应规定加分。
第六条 评选时间
(一)推荐为校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校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院团委学生会先进部门在每学期的期末进行。
(二)校院级优秀团干部、校院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支部评选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七条 评选比例
(一) 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依照校团委分配名额确定;
(二)院级优秀团干部不超过院团委副部长、各支部干部以上团员总数的15%,优秀团员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0%;
(三)优秀部门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八条 先进的评定
(一)优秀团委学生会干部要求为副部长以上干部,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年终团委学生会干部测评成绩,结合日常纪检和考勤情况以及学院领导、老师的意见,最终评定出一定比例的先进个人奖。
(二)优秀部门的评定要求为:
1)合理制定工作计划,有效执行工作计划,认真进行工作总结;
2)按质按量完成日常工作;
3)整个部门在重大活动中圆满完成任务,积极协助其他部门;
4)部门成员表现积极,无严重违纪情况;
5)部门成员之间、与其他部门之间关系融洽,团结友爱。
第九条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成员没有资格参与评选,受到记过处分的部门没有资格参与评选。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处罚等级
(一)个人处罚:警告、记过、 除名。
(二)集体处罚:警告、记过。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一)警告处分者通报批评,记过处分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除名处分者罢免职务不再任用。
(二)警告处分的部或社团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的部或社团取消评选先进部的资格,同时给予部长或社长记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个人处罚具体内容
(一)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1.参加团委学生会的活动、会议、值班等迟到2次者、无故缺席1次者;
2.值班时2次不做值班记录者;
3.开会时2次不做记录者;
4.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者;
5.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者。
(二)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1.参加有关活动、会议、值班时迟到3次者、无故缺席2次者;
2.值班时3次不做值班记录者、3次不打扫卫生者;
3.开会3次不做记录者;
4.一学期内没有任何建设性意见或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者;
5.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者2次者;
6.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2次者;
7.不服从上级领导,自作主张,不按要求申请、执行或不及时汇报工作2次者;
8.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公共财物情节较轻者;
9.工作失误影响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者。
(三)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给予除名处分
1.参加有关活动、会议、值班时迟到5次者、无故缺席3次者;
2.值班时5次不做值班记录者、5次不打扫卫生者;
3.开会5次不做记录者;
4.一学期内没有任何建设性意见或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者;
5.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工作拖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者3次者;
6.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3次者;
7.不服从上级领导,自作主张,不按要求申请、执行或不及时汇报工作3次者;
8. 私自占有或损害学生会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9. 虚报假报学生会帐目,有贪污公款行为者;
10.工作有重大失误3次者;
11.工作态度极不端正,影响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者;
12.不能在同学中起积极带头作用,影响学生会声誉者;
13.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破坏学院团委学生会声誉者。
第十三条 集体处罚具体内容
(一)对于以下情形,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1.2次不准时交纳提案的;
2.2次不按时召开部门例会的;
3.2次不按时值班的;
4.工作整改意见下达后一周之内仍未及时改正的;
5.不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敷衍了事的;
6.活动完成后一周之内活动物品未及时收回,活动材料未及时收集的;
7.不服从上级领导,自作主张,不按要求申请、执行或不及时汇报工作的;
8.经批准开展的活动,由于工作失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对于以下情形,给予部门记过处分
凡是得到警告后,不予以及时改正并再次得到警告的部门,给予记过处分,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惩复核方法
对于依照本制度所做出的奖励和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者,可在决定公布一周内向主席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主席团于复核申请提交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主席团报请学院领导评议后决定。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