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联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云南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参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试行情况,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根据来源,分以下三类:
(一)纵向项目经费,包括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三)院级项目经费,包括学院资助的院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学院为各类项目配套的科研资助经费,如学院设立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以及学院划拨的其它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条 院长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科研项目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院监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各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三)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转移、隐匿、挪用或挤占。
(四)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直接业务开支,严格按项目申报表中经费预算表确定的内容执行。
(五)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第一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计划,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六)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超支不补。
(七)在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下,科研项目经费许可时,可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课题经费采取实报实销制。各课题获得立项且资金落实到位后,项目负责人即可开展课题研究,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学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报实销,超支不补;课题结题时,公布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课题结题后,不再报销该课题经费,结余经费按玉政发[2013]192号《玉溪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项科研课题应在规定的项目完成期内完成结题验收,超过延期期限尚未完成结题验收,或中期终止课题,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剩余经费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药品、试剂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课题预算内的实(试)验研究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仪器设备采购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列为学院固定资产,课题完成后,其仪器交实训部登记、管理,并提交实训部收管证明。
(三)试验检测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所发生的试验检测、化验、加工、设计、实验分析等费用。凡是超过3000元的试验检测加工费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进行支付。
(四)劳务费:指除课题组校内成员外,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其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规定办理。
(五)专家咨询费:指除课题组校内成员外,在纵向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六)出版/书刊/文献/信息传播/印刷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打印装订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组织会议而发生的费用。课题人员参加与该课题相关的会议,依据会议通知要求,经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参加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报销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八)调研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课题需要而开展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误餐补贴、住宿费等费用,按照玉财行[2014]162-164号、玉财行[2014]203号文件及学院财务报销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评审、鉴定费: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前、研究中、结题时需要组织召开的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所需支付给校外专家成员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十)其它费用: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中介费、管理费、税金以及其它用于课题研究、符合财务规定所需列支的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支付礼品、招待、食品、移动通讯等费用。禁止直接用汽油购置发票,报销科研差旅费。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可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及审批
第十四条 所有课题经费的报销手续均由项目负责人经办,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学院的财务制度(主要参照《关于印发采购报销管理规定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玉农职院办[2014]11号文件)执行,相关人员和部门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及凭证要求: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报销及支出手续时,应提供符合规范的合法票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版书籍需附合同及相关附件。
第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材料购置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设备、材料购置计划审批表》,填写说明如下:
购置用途:项目名称;
购置资金来源:学院科研资助经费、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学术带头人资助经费等。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及支出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采取刷银行卡凭证报销的方式,如无法刷银行卡,则需书面写明支付原因,报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配套支持
第十九条 学院教师主持申报、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国家级或部级立项,学院按1:1给予项目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封顶,社会科学类15万元封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社科基金等认定为国家级项目;国家农业部、教育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国家部委立项的项目认定为部级项目。
第二十条 学院教师主持申报、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省级立项,学院按1:1给予项目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封顶,社会科学类10万元封顶)。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认定为省级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师主持申报、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厅级或市级立项,按照厅级或市级立项的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当年科研预算经费,酌情配套资助。
省社科联、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等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认定为厅级项目;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等行政部门立项的项目认定为市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师申报院级课题,获得立项的:
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自然科学2万元/项,社会科学1万元/项;
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为:自然科学1万元/项,社会科学0.5万元/项;
青年课题资助经费为:自然科学0.5万元/项,社会科学0.3万元/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师主持申报、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市级及其以上自筹立项,学院资助每个项目经费5000元,不足部分由项目组自筹。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或参与课题,学院不予配套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终止科研经费:
(一)课题负责人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而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课题负责人调离学院或长期脱岗;
(三)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四)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五)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且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院科研处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得批准;
(六)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六条 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原《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