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1年第3号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根据《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列入《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作物。
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登记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种子管理机构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登记委员会),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省登记委员会由省内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13-15名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省登记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条 省登记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登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登记委员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构成。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省登记委员会按照当年申报品种登记的作物种类组成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由省登记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负责对提请登记的品种进行现场考察或者鉴评,并形成书面意见。组长负责向省登记委员会会议介绍专家组意见。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登记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境内注册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及选育程序清楚;
(二)与现有品种(已登记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按照《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不是选育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选育单位或者个人的品种授权文书。
第十三条省登记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登记委员会安排品种试验,具体试验办法由省登记委员会按照不同作物类别、类型制定。
第十四条试验主要是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试验原则上安排一个生产周期,设3-5个试验点。
第四章登记与公告
第十五条对于完成试验程序并通过省登记委员会专家组考察或者鉴评的品种,由省登记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省登记委员会审核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应当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1/2以上的品种,通过登记。
第十七条通过登记的品种,报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由省登记委员会发证。
第十八条未通过登记的品种,由省登记委员会在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将试验种子扩散。对私自扩散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登记编号:云府登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