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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学生交费收入作为政府性资金专项用于高等教育,对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支撑作用,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已成为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理顺收费关系,强化收费管理,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院学生应尽的义务,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凡在我院注册入学的学生(专科、中专生、成人、函授生),均应有义务按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足额按时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做好费用的收、缴、拨、支等各环节的工作。未经学院审查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院任何部门无权收费,如有违反者,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学院收费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对学院发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校园网、公示专栏等不同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师生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建立院、系(部)两级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系统。学院计财处负责全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成教处、各系(部)反馈学生交费信息;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成教处等部门负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落实收缴学费的有关规定,督促学生缴费;各系(部)负责学费收缴的宣传解释和催促工作,严格执行学院收费管理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要求及时通知学生,调查了解学生欠费原因,督促学生按时缴费。

    第五条 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所在系(部)不予注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费按学年缴纳,缴费时间和程序规定如下:

    1.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一次缴清第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对享受政策性减免学费学生和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一次缴清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计财处备案后,可按贫困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2.新学年开学后一周为在校生缴纳学费时间。一般在每年秋季学生开学报到的一周内集中统一收取。学生应在相应时间内保证按时缴费。

    3.缴费办法:新生、原在校生直接用带有“银联”标志的卡到校后交学费和住宿费。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学生交费尽量减少现金交费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学院财务室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4.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暂时缓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周内提出申请报告。系(部)领导在学生提出申请报告两周内签署审核意见(缓缴学费金额分为:比例缓缴、全缓,学生在院期间学费最高缓缴额度不超过一个学年的学费标准;缓缴学费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本系(部)学生总数的10%以内),经学院领导批准后送交计财处备案。

    5.经批准缓交学费学生最迟必须在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十三周内缴清学费,并及时到所在系(部)注册。

    6.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学第二个月起由学院通知家长,并向全院通报公告。

    7.计财处定期通知各系(部)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各系(部)应及时督促学生缴纳学费,学生不及时缴纳学费的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 退费规定:

    1.学生报到交费注册以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院领导,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计财处办理退费手续。退费金额核定办法:已交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按月核扣费用。不满一月的,以一月计扣所交费用,学院退还其余月份所交费用。

    2.因故被批准休学的学生。未缴清当年学费的,不得办理休学手续。已缴清当年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复学到下一年级的,补交原所在年级与就读年级的学费差额。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的,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按复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休学期满未复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还其已缴费用;休学期满要求退学的学生,不再退还其已缴学费,其所交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情况按月核扣费用。

    3.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 毕业生离院前必需缴清全部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能准予毕业。对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者,学院暂不予发放毕业证。

    第十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各系(部)凭计财处出具的学生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未能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一学期注册一次,连续两学期未注册者,按学籍管理规定视为自动离校;或者本人申请休学,由系(部)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学籍1年,费用交清后注册上学;已缴纳部分费用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根据个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学校帮助协调,争取银行助学贷款或其他专项资助。在办理银行助学贷款、其他专项资助或缓交期间,各系(部)对这部分学生暂缓办理注册,等所有手续办理完后,凭计财处出具的学生缴费收据方可报到注册。

    2.在未注册期间,课程考试成绩不计入学籍档案。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申请,交清费用后,视为正式在籍学生。

    3.毕业生在毕业前没有缴清学费的,学院不向用人单位推荐,暂缓颁发毕业证书,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4.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并向全院公示。

    第十一条 涉及学生住宿费标准变动的学生宿舍调整,原则上每学年只进行一次,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上学年末放假前办理完毕并通知学生。在每学年实际收费日的一周前以班级为单位,将调整变动结果书面通知学院财务部门。凡因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学生宿舍变动并造成学生欠费的,其欠费额由部门经费中扣减。

    第十二条 学费免交、缓交的处理

    1.免交学费的学生是指享受我省少数民族招生照顾政策录取的我省民族聚居区的学生。免交学费新生的名单由院学生处在每年新生录取完后,交计财处备案。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办理好缓交手续,申请缓交学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缓交金额只能是学费,必须在缴清住宿费后才能办理申请缓交学费手续,缓交申请表由学生处提供。

    3.缓交学费对象主要针对已在学院备案的贫困生,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乡、村、街道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以及住宿费缴费收据,一并交系和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计财处登记备案。

    4.因办理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费者,视同申请缓交学费处理。

    5.凡逾期办理缓交手续视同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三条 由外院转入本院的学生,无论何时转入,均按转入年级及相应专业的标准计收全学年的学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