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玉溪市财政局玉财行[2014]162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财行[2014]163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试行)的通知】、玉财行[2014]164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玉财行[2014]203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云财行[2014]39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差旅费的管理,健全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用支出规模,本着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的原则,参照玉溪市市级机关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部门,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凡资金从学院帐户支出的差旅费(即财政预算经费、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支出的差旅费),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安排出差。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教职工到外地出差前须完整填报《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教职工(含随行人员)出差,需乘坐的交通工具须在《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中填明,经院长签字批准同意。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院级领导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经院长批准同意,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同意乘坐飞机,按学院与出差地之间便捷路线的其它交通工具费用额报销。
学院要从严控制差旅活动、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教职工出差回来后须认真填写《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费用报销单》,并附出差各项支出相关合法的原始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申请表》、正规组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会议(培训)通知、文件、邀请函等资料,交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把关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到计财处以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报销手续。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是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范围的内容,在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
在确实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以及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能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的出差支出,须由出差人或出差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经院长批准同意后,报销费用时可以不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经院长批准同意的书面说明材料作为办理报销手续的附件之一。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规定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 别 | 火 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领导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乘坐飞机须经院长批准)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当选乘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购买。
所有的交通意外险每人乘坐一次交通工具只能报销1份,多买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三条 乘坐出租车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得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开支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赴省内其他州市出差的,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赴省内县区出差的,厅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高级职称参照处级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人按标准上限控制,院领导可住单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除院领导外其余人员2人住一个标间,当人员性别出现单数时,单数人员可住宿一个标间。单间或标间均不得超过上限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同意,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即所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规定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赴省内州市和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和交费地点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一餐)除外。
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收费处获取规定的收据或有关凭据,每天交费超出100元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需要票据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此规定与下一步开展的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
第六章 其他情况报销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到基层实(见)习、挂职、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和搬迁家属路费;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干部差旅费等,不属差旅费范畴。
一、教职工到基层实(见)习、挂职、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期间自行回来(单位要求除外)所发生的差旅费不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赴玉溪市外支援工作、顶岗、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工作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和搬迁家属路费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得报销。
四、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干部差旅费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参加学习培训的。
一、根据上级通知,经学院批准,参加30天以内的短期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按出差报销。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主办方书面证明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科研、教研方面的异地实验、调研、学习等在文件规定和学院核定的比例或限额内参照本款执行。
其中,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报销。
二、经学院批准脱产学习、培训(非学历)30天以上的,凭培训单位统一收取的实际费用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寒假、暑假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中,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报销。
三、经学院批准参加学历学习的,按学院学历提高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通知,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由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主办方书面证明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其中,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须经院长严格审批同意,方可按举办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具体按玉财行[2014]164号【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报销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红塔区境内执行公务不按出差管理,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务活动外出,学院不提倡驾驶私车,须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公务活动(如接送实习学生、集体参观、集体调研等)需向社会租赁车辆的,须办理报批手续,经院长审批同意。
社会租赁车辆凭税务正规票据报销往来租赁费,出行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五条 支出出差期间所要发生的住宿费等,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手续,由本人的“公务卡”刷卡垫支,回来后及时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七条 对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参观、交流、考察的会务或考察等费用,由旅行社出具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为及时地反映学院经费使用情况,加速资金周转,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 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出差人员及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部门领导、学校财务人员、学院分管领导及院长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通知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属于本规定生效之日前正在出差或出差完毕尚未办理报销的一律仍按原办法报销。原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及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遵照玉财行[2014]162号、163号、164号、2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国家其他相关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xls
二、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申请表2014-8-26(附件2).doc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