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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高校图书馆应学生及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1份最高不超过5元。证明材料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可以由高校根据翻译工作量,按照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4.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之外,按照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以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按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允许在此基础上实行包月、包季或包学期等收费方式。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5.高校医院收费。高校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6.停车费。在高校教学、办公区停放机动车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可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执行。对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其停车费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高于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

   7.各类培训收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高校受国家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班,由委托部门按照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培训人员收费,高校不得直接向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

   8.开水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开水服务,在保证免费提供一定用量的开水后,超出部分可以按成本收取开水费。

   9.其它服务性收费。高校公共浴室、实验室、教室对外使用,体育场馆等设施课外开放,在保证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对校内人员按使用成本收费,对非本校人员或者单位,可以按市场价或双方协商收费;高校向社会提供科研咨询、技术服务的收费,由高校自主确定或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高校在提供以下服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1.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校徽、学生证、毕业证、借书证、就餐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2.高校图书馆为在校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

   3.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

   4.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第六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1.教材费。高校统一为学生征订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合理选择用书,推行以招标方式采购教材,教材实际购买价格低于标价的,应按实际购书价格与学生结算,高校不得从中提成。

   2.学生体检费。学生入学体检或其他体检的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体检费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

   3.疫苗费。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预防接种服务的,高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由高校代收并出具收费凭证。

   4.服装费。高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的学生军训,确需统一着装的,可以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成本价收取军训服装费;公安及医学等专业需统一制作服装的,高校可代办并按成本价收取服装费,原则上在校期间不得超过2套。

   5.军训伙食费和住宿费。学生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6.学生公寓(宿舍)用品代收费。高校或由高校联系的单位为学生提供公寓(宿舍)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高校管理,高校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可以为新生提供的公寓(宿舍)用品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7.考试费。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高校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8.保险费。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可以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缴纳,高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代办;商业保险必须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保险,高校不得强行统一代办。

   9.其它代收费。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或确需为在校学生统一代办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卡、户口迁移等证(卡)和事项涉及收费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代收代付其费用。

   10.学生公寓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根据户表计量数认定,定额内部分(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从收取的住宿费中支付,超出定额用量部分,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第七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高校除外),收费收入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第八条  高校应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备,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未经报备和公示的不得收费。

   第九条  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