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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学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和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实施预算执行外的“硬约束”;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校内经济秩序;及时、真实、完整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形成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管理体制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它是组织财务活动,划分财权和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根本制度。根据学校实际,财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

  第七条 财务科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代表学校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学校内部管理部门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需要在银行开设帐户时,应按照相关要求经财务科审查论证、院领导同意后,方能按审批手续办理。

  第九条 学校内部各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定期向财务科报送会计报表,严禁滞留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上岗,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是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依据,是学校规模和事业发展方向的综合反映。认真执行《预算法》,高度重视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是依法理财的具体表现。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1.严格按照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变化,又要尽量预算可实现收入的情况。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好“吃饭”和“建设”的矛盾,要在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办法:

  1.学校预算的编制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编制年度预算要在认真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摸清收支增减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2.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按照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渠道进行测算、汇总,既要明确资金的来源构成,又要分清各部门的责任,以利于考核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

  3.支出预算编制。自筹基建投资等事业发展支出的安排,必须在确保人员支出和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并实施专项核算和管理。本着“有预算才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准确的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做好预算项目的储备。

  第十五条 预算审批程序:

  1.根据上级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校内各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收支的项目和数额,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财务科汇总后形成建议方案,报经学校审核批准,报送上级部门。

  2.学校依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本着“科学、合理”和“统筹兼顾、讲究效果、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的原则编制正式的学校年度预算。

  3.学校正式预算的审核批复以及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学校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支和自行调整。财务科将按照“归口管理,包干使用”的经费开支原则,将公用经费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各部门按经费的性质和用途掌握使用,财务科对经费实行指标控制,并监督各部门的使用。

  5.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应由经费主管部门写出增加用款计划的申请报告,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确定了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预算指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活动行为,保证收入合法、合理。

  1.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代收费项目根据代收费的性质提供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收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家长和学生公示。

  2.学校的各项收入,统一由财务科办理,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统一管理核算。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更不得私自存放。除允许自主核算的食堂、工会经费外,其他资金往来都要通过学校专户进行管理核算,严禁隐瞒收入,私自设置“账外帐”、“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3.学校的预算收支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执行学校有关的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含实物),应当开具统一的捐赠发票,所取得的捐赠收入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之后按捐赠方的意愿申请拨付使用;取得的实物资产,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应记入固定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造册登记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和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它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自筹基建支出应在保证学校事业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学校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随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种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科有权拒绝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项目由学校后勤处、党政办公室和监审处参与,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科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支出规定的各类事项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必须用于指定项目的用途和支出,收支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其结余转入学校事业结余。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内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年度收支差额和偿还学校发展贷款本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实行“先提后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透支、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使用:修购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开展社会服务等收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弥补国家、省、市下达的奖助学金不足部分及用于发放校级各种奖助学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开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收入现金不记帐,代保管帐外现金,必须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数额一致。

  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必须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必须有利于学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基本存款帐户要在国家合法的商业银行开设,严禁多头滥设帐户。

  2.应收及预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体现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主要包括已开具收款票据但尚未收到款项的科研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因特殊原因发生的教职工预借差旅费、培训费、医疗费等款项。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预算,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财务科应当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应收及预付款。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财务科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于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时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对于长期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应在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经办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批处置。

  3.借出款是学校出的各类周转性质的款项。一般要在财政年度内归还,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4.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储存的尚未耗用资产。主要包括各种材料、教材、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这类物资的存储和保管对学校的各项业务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校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二是认真做好月末和年底的清查工作,对于盘亏、盘盈、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学生用桌椅和家具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调入、调出、报废、有偿转让及转为经营性资产等处置行为,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与存货的清查盘点一样,学校具体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通过清查盘点,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改进管理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已经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因发生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借入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学校资金的不足,扩大办学规模,加快学校的发展速度。申请借(贷)款,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的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贷)款规模,并对借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的资金计划和渠道,明确学校与资金使用部门的经济责任。

  学校申请借(贷)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向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等会给学院资产带来风险的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交财务科执行。学校负债情况必须在财务帐面上真实准确地反映。

  应付及预收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押金、暂存的科研经费等。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财务科应于每个预算年度终了时,对往来款进行清理,做好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对超过 3 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作好可行性分析和投资风险预测,并及时进行结算和清理,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学校贯彻国家财经法纪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财务监督是由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纪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财务科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对学校内各部门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在实施中,应将三种形式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对学校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是:

  1.监督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监督学校经费收入与管理;

  3.监督学校经费支出与管理;

  4.监督学校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学校对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给予正式答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应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指标是对学校事业发展和办学效益的综合反映。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分析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