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量化考核实施办法
(2018年6月9日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我校在职在编在岗的符合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考核方式
对符合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即量化考核计分确定人员排序,等额推荐评审对象。若同级申报人员末位分数出现并列情况时,先按履现职年限进行优先推荐,若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工龄年限进行推荐。
三、考核项目
设置教育管理、教学业绩、教科研业绩和社会服务四个量化考核项目。
四、考核权重
考核分为100分,各量化考核项目的权重为:
(一)教育管理
针对教育管理的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育管理权重为0.1;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育管理权重为0.2;申报中级职称的教育管理权重为0.2。
(二)教学业绩
针对教学业绩的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学业绩权重为0.3;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学业绩权重为0.4;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学业绩权重为0.5。
(三)教科研业绩
针对教科研业绩的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权重为0.4;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权重为0.3;申报中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权重为0.2。
(四)社会服务
针对社会服务的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社会服务权重为0.2;申报副高级职称的社会服务权重为0.1;申报中级职称的社会服务权重为0.1。
五、考核评分标准
(一)教育管理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量化考核标准》(附件1)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党政办、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业绩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业绩量化考核标准》(附件2)执行,由教务处、招就处、团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教科研业绩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标准》(附件3)执行,由科研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社会服务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量化考核标准》(附件4)执行,由成教处、科研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附件1: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量化考核标准
序号 | 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分) | 备注 |
1 | 平时 表现 | 履现职期间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1分;病假累计3个月内、事假累计30天内的扣5分,超过的扣10分;旷工、旷课的扣10分;受各级各类处分的扣10分。 | 10 | 此项采取扣分制,分值扣完为止。 |
2 | 学历/ 学位 | 本科学历或学位4分;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6分;硕士学历和学位7分;博士学历或学位8分;博士学历和学位10分。 | 10 | 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计分。 |
3 | 荣誉 称号 | 履现职期间获得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优、先、模”荣誉称号,以发证机关印章为准。个人荣誉称号:校级(含年终考核优秀)2分;局级(市直各单位)4分;地厅级(市政府、省级委办厅)6分;省部级(省政府、国家部委办局)8分;国家级10分。(均含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 10 | 同一年份获不同类别的荣誉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荣誉计分。此项计分不超过10分。 |
4 | 兼职 坐班 | 履现职期间,坐班累计不少于3年者,按以下标准考核:坐班人员5分;内设二级机构负责人6分;副科7分;正科(含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副科)10分;副处级干部15分;正处级干部20分。 | 20 | 履现职期间,坐班累计少于3年者,不计此项;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计分。 |
5 | 资格 证书 | 履现职期间,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按以下标准考核:职业资格证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计1、2、3、4、5分(不含教师资格证);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10分。 | 10 | 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计分。 |
6 | 班主任、辅导员 | 履现职期间,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每学年计5分(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满一学年的按月累计)。 | 40 | 最高累计不超过40分。 |
附件2: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业绩量化考核标准
根据《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为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学业绩,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
履现职期间,专职教师总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兼职坐班教师总课时不少于500课时(不含坐班工作量)。
根据申报职称不同,作如下规定:
申报 职称 | 人员类别 | 课时 要求 | 其它要求 | 分值 (分) | 附加分 |
讲师 | 专职教师 | 1000 |
| 100 | 超过10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
兼职坐班教师 | 500 |
| 100 | 超过5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 |
副教授 | 专职教师 | 1000 | 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 100 | 超过10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
兼职坐班教师 | 500 | 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 100 | 超过5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 |
教授 | 专职教师 | 1000 |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 100 | 超过10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
兼职坐班教师 | 500 |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 100 | 超过5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
课时统计办法:周课时数×18周/学期。
二、实习实训指导
履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计0.5分/月(以教师实践手册计)。
三、企业实践锻炼
履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计0.5分/月。
四、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技能大赛、教学比赛及艺术体育类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比赛获奖的,以获奖证书为准计分。分现场参赛和作品参赛两种,现场参赛获奖的,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分值计分,排名第二的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分值减半计分,其他教师不计分;以作品形式参赛获奖的,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分值的1/3计分,其他教师不计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5 |
省级 | 15 | 12 | 10 | 3 |
市级 | 10 | 8 | 5 | 1 |
校级 | 5 | 3 | 1 | 0 |
说明:①同一项目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奖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②同一教师指导不同学生参加同一大类的比赛项目,获奖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③艺术、体育类国家级分赛区比赛按省级计分,省级分赛区比赛按市级计分。④获奖级别的认定办法:国家级指国家教育部举办的国赛或行业举办的全国性赛项,省级指云南省教育厅举办的省赛或行业举办的全省性赛项,市级指市教育局举办的赛项或行业举办的全市性赛项,校级指我校举办的赛项或行业企业举办的全校性赛项。
五、教师获教学成果奖
履现职期间,教师获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的教师按照以下分值计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市级 | 30 | 20 | 10 | 5 |
参与获奖的其他教师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乘系数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名后不再计分:
排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系数 | 1 | 0.7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级别认定办法:以获奖证书上的行政公章为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均为政府奖,以政府文件、奖励证书为准;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组委会、社会团体的公章或文件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六、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校本培训、网络学习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按培训课时每20课时计1分;校本培训按10课时计1分;与职称申报专业相关网络课程学习,每学期最多2门,一学年不超过4门,以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为准,每门计1分。
七、教师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专业负责人计4分/次,参与制定的教师计0.5分/次;教师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专业负责人计2分/次,其他教师不计分。
说明:制定是指第一次申报专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调整修订。
八、其他项目
履现职期间,完成以下项目的第一主持人按照以下分值计分:
(一)专业建设
教师参加专业建设,完成国家级项目的计8分/项;完成省级项目的计6分/项;完成市级项目的计4分/项;完成校级项目的计2分/项。以结题为准。
(二)课程建设
教师参加课程建设,完成国家级项目的计6分/项;完成省级项目的计4分/项;完成市级项目的计2分/项;完成校级项目的计1分/项。以结题为准。
(三)实验室(基地)建设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实验室(基地)建设,完成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主持人计10分/项;完成100—300万元的第一主持人计8分/项;完成100万元及以下的第一主持人计4分/项。以验收为准。
说明:①参与完成项目的其他教师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乘系数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名后不再计分:
排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系数 | 1 | 0.7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②项目级别认定办法:国家级指教育部、国家行指委;省级指省教育厅、省行指委;市级指市教育局、市行指委;校级指我校、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业绩量化考核由以上八个大项组成,考核总分不设上限。申报不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得分采取折分制,即:以同级别职称排名第一的人员分数作为基准分值100分,同级别其他人员的分数进行对应折分转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3: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标准
第一章 申报对象、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只对符合《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中规定计分范围及数量要求的科研成果计分。
第二条 根据成果界定原则,下列成果不予计分:
1.未在我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3.成果归属权有争议的成果;
4.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虚构篡改实验数据、伪造鉴定结论、提供虚假证明;一稿多投,多刊发表的重复性成果;
5.笔名发表论文、著作、参考书、教辅材料,以及有商业行为的艺术作品;
6.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随笔、画册等);
7.对外从事有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等项目;
8. 与本人申报职称学科不相关的成果。
第二章 计分办法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
序号 | 项目来源 | 立项(分/项) | 结题(分/项) |
1 | 国家级项目 | 20 | 80 |
2 | 省部级项目 | 10 | 40 |
3 | 地(厅)级项目 | 5 | 20 |
4 | 校级重点项目 | 3 | 7 |
5 | 校级一般项目 | 2 | 3 |
6 | 校级青年项目 | 1 | 2 |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
序号 | 项目来源 | 立项(分/项) | 结题(分/项) |
1 | 横向科研项目 | 0.5分/万元 | 2分/万元 |
说明: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部)、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部委计划、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规划办);地(厅)级项目指云南省社科联、云南省教育规划办(教科所)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玉溪市科技局、玉溪市社科联下达项目。各级别单位所属部门下达的项目,降一级别计分。
2.纵向项目指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以批文为准,并在科研处备案。
3.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含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委托或者下达的项目)、社会团体(含学会、协会)委托的各类项目,以文件或合同为准;经费以实际到帐经费为准。
4.重大项目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倍,主要指国家863、973、国家支撑、攀登、攻关计划、国家基金重大项目、省重大科技统筹创新项目。
5.立项只有第一申报人计分;结题完成人排序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
6.经费未汇入我校账户的横向项目不计分。
第五条 学术论文
序号 | 期刊类别 | 计分(分/篇) |
1 | NATURE或SCIENCE | 200 |
2 | SCI一区 | 50 |
3 | SCI二区、SSCI | 40 |
4 | SCI三区 | 30 |
5 | SCI四区、SCI未分区、CSCD、CSSCI、EI源刊核心库刊物发表论文 | 20 |
6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 | 20 |
7 | SSCI、CSCD、CSSCI等源刊扩展库发表论文 | 15 |
8 | 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论点转摘加分 | 10 |
9 | 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摘要转摘加分 | 8 |
10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发表论文 | 5 |
11 | 非核心期刊、增刊等正规期刊发表论文 | 1 |
说明:1.论文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目录为准。
2.本办法所指论文均为本学科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教研论文。
3.本办法所指的正规期刊为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能查询到的有刊号的期刊,无纸质版网络电子学术刊物、连续型电子期刊、不能提供收录证明的论文,或仅有实验数据报告的数据库刊物,或论文结构不全的论文不计分。
4.在SSCI、CSCD、CSSCI等源刊扩展库及以上发表的论文,通讯作者计分与第一作者等同,作者排序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下发表的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计分。
5.论文是否被收录以权威情报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为准,论文检索类型为期刊论文(JA),并有确定的收录号。
6.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则按照上述办法计全部分值;若我校名称排名第二及以后则计一半分值。
第六条 著作
序号 | 类别 | 计分(分/册) | ||
1 | 专著 | 独立 | 20 | |
2 | 译著 | 独立 | 10 | |
参与 | 1(分/章) | |||
3 | 编著 | 字数在35万字以上 | 第一主编 | 10分 |
参编 | 1(分/章) | |||
字数在20-35万字 | 第一主编 | 8分 | ||
参编 | 0.8(分/章) | |||
字数在20万字以下 | 第一主编 | 6分 | ||
参编 | 0.6(分/章) |
说明:1.多人参加编写,著作中没有标明个人撰写章节的,不计分。
2.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20%。
3.再版、修订再版著作不计分。
4.学术专著不包括科普读物、文艺作品、论文集、习题集等。
5.学术专著只对著作封面标明“著”、“编著”或“校注”的学术著作计分。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
序号 | 获奖类别 | 计分(分/项) |
1 |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 400/300/200 |
2 | 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 60/40/ 30 |
3 | 地(厅)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 30/ 20/ 10 |
4 | 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 | 100/ 50 |
5 | 云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 400/300/200 |
说明:1.上述前三项的奖励名称分别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科奖、文艺创作精品奖等。上述三项奖励均为政府奖,以政府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2.奖项设置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对应;奖项设置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特等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提高20%。
3.对于政府委托所属部门或组织开展的其他奖励活动,获奖证书必须有政府的公章,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组委会、社会团体的公章或文件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计分。
4.科技成果奖获奖排名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
第八条 品种审定
序号 | 计分条件 | 计分(分/项) |
1 | 通过国家品种审定的植物、畜禽新品种,或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 | 30 |
2 | 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自主选育品种。 | 15 |
3 | 国外引进品种审定奖励。 | 10 |
说明:以上成果的排名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
第九条 专利
序号 | 专利类型 | 我校署名位次 | 第一 发明人 | 第二 发明人 | 第三 发明人 | 第四 发明人 | 第五 发明人 |
1 | 发明专利 | 第一单位 | 30 | 18 | 12 | 6 | 3 |
第二单位 | 8 | 5 | 3 | 1 |
| ||
第三单位 | 4 | 2 | 1 |
|
|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单位 | 15 | 9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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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位 | 4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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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单位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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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附则
排名 | 第1位 | 第2位 | 第3位 | 第4位 | 第5位 |
系数 | 1.0 | 0.6 | 0.4 | 0.2 | 0.1 |
第十条 多个单位、多人合作完成科技成果,依个人排名顺序,按下表乘以相应系数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他排名不计分。
第十一条 总分不设上限。申报不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得分采取折分制,即:以同级别职称排名第一的人员分数作为基准分值100分,同级别其他人员的分数进行对应折分转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只按其中最高计分标准予以一次计分。
第十三条 对论文、科研项目、专利、科研奖励、专著等有异议的,由我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教研科研积分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撤销计分,并交我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件4: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量化考核标准
我校社会服务量化考核包括成人教育和技术服务两部分。具体量化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成人教育
序号 | 工作内容 | 单位 | 标准 |
1 | 职业技能培训 | 学时 | 0.5分/学时 |
2 | 职业技能鉴定 |
二、技术服务
序号 | 计分类别 | 计分(分/项) |
1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我校20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50/30/20/10 |
2 | 第一主持人研究的成果被国家、省、市级政府(以文件、主要领导批件为准)采纳。 | 50/30/20 |
3 | 担任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选派的“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首席专家、技术顾问1年以上(以政府文件为准) | 40/20/10 |
三、计分办法
社会服务工作量按照成人教育和技术服务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统计,总分不设上限。申报不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得分采取折分制,即:以同级别职称排名第一的人员分数作为基准分值100分,同级别其他人员的分数进行对应折分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