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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2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等文件精神和改革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高校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条件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四)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须具备以下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教,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申报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助教满4年。

2.获得硕士学位,且聘任助教满2年。

3.获得博士学位,通过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申报副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讲师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聘任讲师满2年。

(四)申报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

聘任副教授满5年。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申报讲师

1.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履现职期间教师总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或兼职坐班人员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履现职期间承担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至少三年,或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实习指导、企业锻炼、社会服务等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

3.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学术著作1部(教材中要体现我校署名和个人负责编写的章节)。

3)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参与教研、科研项目1项。

5)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地厅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指导教师的身份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

6)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以上体育赛事中获优秀奖。

(二)申报副教授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履现职期间教师总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或兼职坐班人员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至少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从事实习指导、企业锻炼、社会服务等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

3.履现职期间承担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至少一年,取得良好效果。

4.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课程3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优秀(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15%)。

2)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第一主编出版教材1部,或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2部。

4)以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或单篇影响因子达3.0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被上述索引或数据库收录。

5)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0万元,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决策咨询建议,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6)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

7)获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或育成新品种1个(均为排名第1)。

8)制定发布省级地方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9)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并担任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地厅级以上表彰。

10)作为第一指导者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业计划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获省级二等奖。

11)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或主持承担过地厅级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

12)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体育赛事中获团体或个人前6名。

13)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获省级“终身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最受学生敬佩辅导员”、“最关爱学生班主任”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完成省级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1项,或所带班级受到省级表彰,或所带学生被评为省级“大学生年度人物”。专职辅导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

(三)申报教授

1.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履现职期间教师总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或兼职坐班人员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系统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专业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

3.履现职期间承担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至少一年,或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实习指导、企业锻炼、社会服务等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取得良好效果。

4.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课程3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优秀(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15%)。

2)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1)。

3)独立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教材2部(排名第1)。

4)以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2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美国工程索引)、CPCI(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或单篇影响因子达5.0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被上述索引或数据库收录。

5)主持横向课题(含产学研结合项目)累计到校经费社会科学类不少于2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或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7)获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优秀奖1项,或获国家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项,或育成新品种2个(均为排名第1)。

8)制定发布国家级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9)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并担任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10)作为第一指导者指导大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创业计划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获省级一等奖。

11)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奖(含提名或无等级),或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均为排名前3),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

12)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体育赛事中团体或个人获前3名,或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裁判长职务。

13)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获得国家级“终身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完成国家级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1项,或所带班级受到国家级表彰,或所带学生被评为国家级“大学生年度人物”。专职辅导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14)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科技创新人才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即量化考核计分确定人员排序,等额推荐评审对象。若同级申报人员末位分数出现并列情况时,先按履现职年限进行优先推荐,若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工龄年限进行推荐。

第九条  量化考核细则

(一)考核项目

设置教育管理、教学业绩、教科研业绩和社会服务四个量化考核项目。

(二)考核权重

考核分为100分,各量化考核项目的权重为:

1.教育管理针对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育管理权重为0.1;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育管理权重为0.2;申报中级职称的教育管理权重为0.2。

2.教学业绩针对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学业绩权重为0.3;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学业绩权重为0.4;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学业绩权重为0.5。  

3.教科研业绩针对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权重为0.4;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权重为0.3;申报中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权重为0.2。

4.社会服务针对不同层次,具体权重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社会服务权重为0.2;申报副高级职称的社会服务权重为0.1;申报中级职称的社会服务权重为0.1。

(三)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1.教育管理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党政办、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2.教学业绩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业绩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由教务处、招就处、团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教科研业绩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3)执行,由科研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4.社会服务

按照《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量化考核标准》(详见附件4)执行,由成教处、科研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在职称申报工作开展前,根据当年评审通知,组织申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二)申报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将申报表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到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牵头,所在教学系、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职成教处、团委、监审处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同时,签订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申报破格人员除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外,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申报人员所在部门、教务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四)资格审查程序

1.审核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推荐程序、条件规定和学校的工作流程,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佐证材料。

2.申报人员材料公示

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拟同意上报评委会评审的,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学校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评会将拟评审人员名册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于召开评委会10个工作日前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备案;副高评委会将拟评审人员名册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于召开评委会10个工作日前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备案。

4.以上程序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在当年空岗比例指标内择优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进行推荐。

(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在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的基础上,在当年空岗比例指标内择优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进行评审;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评议推荐。

(三)副教授评审委员会评审

副教授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在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的基础上,在当年空岗比例指标内择优对申报副教授职称人员进行评审。

(四)各级评委会组织评审时,评委到会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五)会议工作要求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各级评委会在认真进行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采取打分的方式推荐评审对象。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召开会议前,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结果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确认。评审过程中,要认真督促评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结果备案、公示

(一)评审会议结束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备案,并由省人社厅统一进行公示;初级、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学校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查实存在违规者,撤销当年评审结果,五年内不得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发文办证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及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下发任职资格通知,核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五章  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关于职称认定的问题

各类人员申请认定初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中级职称,本人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考核后,报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关于教师破格晋升的问题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达到《评审条件》第四章规定的教师,可以申请破格晋升相应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关于专家鉴定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云教人字[92]043号)文件的规定,推荐评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需要由两位校外同行专家对代表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主要专著、论文等作出鉴定。

第十七条  关于延迟申报和期限规定的问题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等次为基本合格者,当年不计入履职年限且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当年不计入履职年限且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或有违反师德行为者,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且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者或拒绝承担学校分配工作任务者,根据情节轻重,一年至五年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关于重新申报、推荐的问题

评审未通过人员,第二年须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后方可再次申报,并重新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关于变更职称系列的问题

申请变更职称系列的均需按照《评审条件》和《实施细则》参加评审,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关于脱产攻读学位的问题

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一)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中的“通过考核”是指考核定职情形。

(二)本《实施细则》所要求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国家级期刊,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其他期刊均不属范围。

(三)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均须为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

(四)国家(省部级)“三大奖”是指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国家(省部级)技术发明奖、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办、局层次;“地厅级”指州(市)委州(市)政府或省级委、办、厅、局层次。

(六)艺术、体育类教师的成果除单独标注外均指个人或第一完成人(第一指导者)。

(七)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只以其中最高奖项计。

第二十二条  职称申报当年不受理同转同评,即申报评转职称系列的当年不再受理高一级职称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  变更职称系列后,原职称系列的岗位履职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履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各类教科研成果均应署名“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予认定。我校教师与学校签订协议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回校工作,期间发表的未署名“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术论文,可以提供3篇以内的进行登记并计分;超过4篇及以上的,不登记在业绩成果中。

第二十五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教师,其任现职以来至调入期间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可以视同我校教科研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课时量及折合课时量均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审用,与其他校内规定不发生联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学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量化考核标准

序号

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分)

备注

1

平时表现

履现职期间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1分;病假累计3个月内、事假累计30天内的扣5分,超过的扣10分;旷工、旷课的扣10分;受各级各类处分的扣10分。

10

此项采取扣分制,分值扣完为止。

2

学历/

学位

本科学历或学位4分;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6分;硕士学历和学位7分;博士学历或学位8分;博士学历和学位10分。

10

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计分。

3

荣誉称号

履现职期间获得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优、先、模”荣誉称号,以发证机关印章为准。个人荣誉称号:校级(含年终考核优秀)2分;局级(市直各单位)4分;地厅级(市政府、省级委办厅)6分;省部级(省政府、国家部委办局)8分;国家级10分。(均含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10

同一年份获不同类别的荣誉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荣誉计分。此项计分不超过10分。

4

兼职坐班

专业负责人、教学团队负责人4分;部门、二级学院坐班教师5分;内设二级机构负责人6分;内设机构副职7分;内设机构正职(含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副职)10分;副处级干部15分;正处级干部20分。

20

此项加分需在履现职期间,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计分。

5

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初、中、高级分别计1、3、5分(不含教师资格证);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10分。

10

不重复累加,按最高计分。

6

班主任、专兼职辅导员

任现职期间承担班主任或专、兼职辅导员工作。班主任或专、兼职辅导员工作每学年计5分(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满一学年的按月累计)。

40

最高累计不超过40分。


附件2: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业绩量化考核标准

根据《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为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学业绩,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

履现职期间,专职教师总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兼职坐班教师总课时不少于500课时(不含坐班工作量)。

根据申报职称不同,作如下规定:

申报

职称

人员类别

课时

要求

其它要求

分值

(分)

附加分

讲师

专职教师

1000

100

超过10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兼职坐班教师

500

100

超过5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副教授

专职教师

1000

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100

超过10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兼职坐班教师

500

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100

超过5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教授

专职教师

1000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100

超过10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兼职坐班教师

500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100

超过500课时,每增加1课时折算0.01分,累加计算

课时统计办法:周课时数×16周/学期。

二、实习实训指导

履现职期间,教师驻点指导学生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每月计0.5分,依次累计;其他形式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不计分。

三、企业实践锻炼

履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计0.5分/月。

四、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技能大赛、教学比赛及艺术体育类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比赛获奖的,以获奖证书为准计分。分现场参赛和作品参赛两种,现场参赛获奖的,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分值计分,排名第二的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分值减半计分,其他教师不计分;以作品形式参赛获奖的,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按照以下分值的1/3计分,其他教师不计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30

25

20

5

省级

15

12

10

3

市级

10

8

5

1

校级

5

3

1

0

说明:同一项目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奖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同一教师指导不同学生参加同一大类的比赛项目,获奖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艺术、体育类国家级分赛区比赛按省级计分,省级分赛区比赛按市级计分。获奖级别的认定办法:国家级指国家教育部举办的国赛或行业举办的全国性赛项,省级指云南省教育厅举办的省赛或行业举办的全省性赛项,市级指市教育局举办的赛项或行业举办的全市性赛项,校级指学校举办的赛项或行业企业举办的全校性赛项。

五、教师获教学成果奖

履现职期间,教师获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的教师按照以下分值计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50

40

30

省级

40

30

20

市级

30

20

10

参与获奖的其他教师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乘系数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名后不再计分:

排名

1

2

3

4

5

6

7

8

系数

1

0.7

0.6

0.5

0.4

0.3

0.2

0.1

级别认定办法:获奖证书上的行政公章为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均为政府奖,以政府文件、奖励证书为准;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组委会、社会团体的公章或文件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六、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校本培训、网络学习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校本培训、专业相关网络课程学习,以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为准,按学分计入考核,每学分计1分。

七、教师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专业负责人计4分/次,参与制定的教师计0.5分/次;教师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专业负责人计2分/次,其他教师不计分。

说明:制定是指第一次申报专业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调整修订。

八、其他项目

履现职期间,完成以下项目的第一主持人按照以下分值计分:

(一)专业建设

教师参加专业建设,完成国家级项目的计8分/项;完成省级项目的计6分/项;完成市级项目的计4分/项;完成校级项目的计2分/项。以结题为准。

(二)课程建设

教师参加课程建设,完成国家级项目的计6分/项;完成省级项目的计4分/项;完成市级项目的计2分/项;完成校级项目的计1分/项。以结题为准。

(三)实验室(基地)建设

履现职期间,教师参加实验室(基地)建设,完成3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主持人计10分/项;完成100—300万元的第一主持人计8分/项;完成100万元及以下的第一主持人计4分/项。以验收为准。

说明:参与完成项目的其他教师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乘系数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名后不再计分:

排名

1

2

3

4

5

6

7

8

系数

1

0.7

0.6

0.5

0.4

0.3

0.2

0.1

项目级别认定办法:国家级指教育部、国家行指委;省级指省教育厅、省行指委;市级指市教育局、市行指委;校级指学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业绩量化考核由以上八个大项组成,考核总分不设上限。申报不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得分采取折分制,即:以同级别职称排名第一的人员分数作为基准分值100分,同级别其他人员的分数进行对应折分转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3: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业绩量化考核标准

第一章  申报对象、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只对符合《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中规定计分范围及数量要求的科研成果计分。

第二条  根据成果界定原则,下列成果不予计分:

1.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3.成果归属权有争议的成果;

4.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虚构篡改实验数据、伪造鉴定结论、提供虚假证明;一稿多投,多刊发表的重复性成果;

5.笔名发表论文、著作、参考书、教辅材料,以及有商业行为的艺术作品;

6.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随笔、画册等);

7.对外从事有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揽工程等项目;

8. 与本人申报职称学科不相关的成果。

第二章  计分办法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

序号

项目来源

立项(分/项)

结题(分/项)

1

国家级项目

30

100

2

省部级项目

15

50

3

地(厅)级项目

7

20

4

校级重点项目

3

10

5

校级一般项目

2

5

6

校级青年项目

1

3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

序号

项目来源

立项(分/项)

结题(分/项)

1

横向科研项目

0.5分/万元

2分/万元

说明: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部)、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部委计划、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规划办);地(厅)级项目指云南省社科联、云南省教育规划办(教科所)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玉溪市科技局、玉溪市社科联下达项目。各级别单位所属部门下达的项目,降一级别计分。

2.纵向项目指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以批文为准,并在科研处备案。

3.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含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委托或者下达的项目)、社会团体(含学会、协会)委托的各类项目,以文件或合同为准;经费以实际到帐经费为准。

4.重大项目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倍,主要指国家863、973、国家支撑、攀登、攻关计划、国家基金重大项目、省重大科技统筹创新项目。

5.立项只有第一申报人计分;结题完成人排序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

6.经费未汇入学校账户的横向项目不计分。

第五条  学术论文

序号

期刊类别

计分(分/篇)

1

NATURE或SCIENCE

500

2

SCI一区

50

3

SCI二区、SSCI

40

4

SCI三区、SCI四区

30

5

SCI未分区、CSCD、CSSCI、EI源刊核心库刊物发表论文

20

6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

20

7

SSCI、CSCD、CSSCI等源刊扩展库发表论文

15

8

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论点转摘加分

15

9

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摘要转摘加分

10

10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发表论文

8

11

非核心期刊、增刊等正规期刊发表论文

1

说明:1.论文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目录为准。

2.本办法所指论文均为本学科的学术性研究论文、教研论文。

3.本办法所指的正规期刊为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能查询到的有刊号的期刊,无纸质版网络电子学术刊物、连续型电子期刊、不能提供收录证明的论文,或仅有实验数据报告的数据库刊物,或论文结构不全的论文不计分。

4.在SSCI、CSCD、CSSCI等源刊扩展库及以上发表的论文,通讯作者计分与第一作者等同,作者排序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下发表的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计分。

5.论文是否被收录以权威情报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为准,论文检索类型为期刊论文(JA),并有确定的收录号。

第六条 著作

序号

类别

计分(分/册)

1

学术专著、 译著(第一主编)

30

2

教材、工具书(第一主编)

15

3

学术专著、译著(其余主编、副主编、参编)

2(分/章)

4

教材、工具书(其余主编、副主编、参编)

1(分/章)

说明:1.多人参加编写,著作中没有标明个人撰写章节的,不计分。

2.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20%。

3.再版、修订再版著作不计分。

4.学术专著不包括科普读物、文艺作品、论文集、习题集等。

5.学术专著只对著作封面标明“著”、“编著”或“校注”的学术著作计分。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

序号

获奖类别

计分(分/项)

1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500/400/200

2

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100/80/ 60

3

地(厅)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

50/ 30/ 10

4

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

100/50

5

云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

50/ 40/ 30

说明:1.上述前三项的奖励名称分别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高校科学技术奖、高校人文社科奖、文艺创作精品奖等。上述三项奖励均为政府奖,以政府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2.奖项设置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对应;奖项设置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特等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提高20%。

3.对于政府委托所属部门或组织开展的其他奖励活动,获奖证书必须有政府的公章,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组委会、社会团体的公章或文件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计分。

4.科技成果奖获奖排名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

第八条  发明专利、培育新品种

序号

专利类型

计分(分/项)

1

发明专利

40

2

实用新型专利

20

3

外观设计专利、国家软件著作权

10

4

培育新品种(国家/省审定)

80/40

说明:以上成果的排名按照“第三章附则”中的第十条规定,乘相关系数计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多个单位、多人合作完成科技成果,依个人排名顺序,按下表乘以相应系数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他排名不计分。

排名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系数

1.0

0.6

0.4

0.2

0.1

第十一条  总分不设上限。申报不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得分采取折分制,即:以同级别职称排名第一的人员分数作为基准分值100分,同级别其他人员的分数进行对应折分转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只按其中最高计分标准予以一次计分。

第十三条 对论文、科研项目、专利、科研奖励、专著等有异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教研科研积分者,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撤销计分,并交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附件4: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量化考核标准

学校社会服务量化考核包括成人教育和技术服务两部分。具体量化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成人教育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标准

1

职业技能培训

学时

0.5分/学时

2

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服务

序号

计分类别

计分(分/项)

1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20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50/30/20/10

2

第一主持人研究的成果被国家、省、市级政府(以文件、主要领导批件为准)采纳。

50/30/20

3

担任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选派的“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首席专家、技术顾问1年以上(以政府文件为准)

40/20/10

三、计分办法

社会服务工作量按照成人教育和技术服务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考核统计,总分不设上限。申报不同级别职称的人员,得分采取折分制,即:以同级别职称排名第一的人员分数作为基准分值100分,同级别其他人员的分数进行对应折分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