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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56年6月成立的云南省玉溪农业学校。建校以来,经历了三易校址,三次停办,一次合并的曲折历程。1966年3月,更名为玉溪农林学校。1974年1月,恢复为云南省玉溪农业学校。1992年12月,加挂“云南省玉溪烟草栽培学校”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2002年3月,组建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7月,牵头组建玉溪烟草职业教育集团。

学校坚持“立足玉溪,服务云南,面向全国,拓展东南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面向现代化、国际化,努力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建设全国一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玉溪农职学院,英文名为Yuxi Agriculture Vocation-Technical College

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向家庄41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yxnzy.net

第三条 学校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上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的指导。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全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领导;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内涵建设为重点,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农为主,农、工、商结合,文理并重,多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学校可适时依法依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结构

第七条 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学校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办学形式,适度开展中职教育,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培养制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内规定的学分,毕业时由学校按照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授权的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中国共产党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审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职能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党政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部分退休领导、知名校友、教学单位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长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规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讨论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委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审议、评定、咨询相关学术事项。

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授(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计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四)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六)研究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教学督导、评估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及测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职称改革的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校内教师职称的评审和推荐。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师生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五)对学校内设机构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审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求,设置、变更内设机构,调整内设机构的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职责。

第三章 系(部)

第二十九条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系(部)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支持和鼓励系(部)发挥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改善教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系(部)执行学校的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系(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方案;

(五)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系(部)主任负责系(部)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

系(部)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等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系(部)设系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系务会议由系主任主持,成员由副主任、党组织书记、教学主管、教学秘书、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选任和聘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认证、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实施“名师工程”,加强双师型、研究生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学校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学习深造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法定性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要求及专业特色制订课程标准和有关教学文件。

第五十条学校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风。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有效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技术教育、科技培训、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校内外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科研实训基地,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科研、生产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校标识

六十一条 学校标识整体图形为圆形,中间绿叶图案代表学校的农业教育特征,左上方是华文行楷“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右下方是英文“Yuxi Agriculture Vocation-Technical College”字样。


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中英文校名,左侧配以白底校标。

六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守正,善技笃行;

教风为严教善导;

学风为勤勉好学。

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志同道合的主人翁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见事干事的勤奋精神、互相补台的团结精神、理解包容的和谐精神引领“尊重、信任、关注、包容、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六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